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运用“四金”做筹划 单位个人均受益
发布日期:2009/12/18
 
运用四金做筹划 单位个人均受益
 
      企事业单位通过税收筹划,可以为职工及时准确地办理好“四金”,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适当提高职工工资。通过这些费用的税前列支,减少个人所得税缴纳,大大增加单位职工实际所得,调动工作积极,使单位以较低的成本支出赢得最大的综合效益。

    税收筹划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两个方面。

      一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》第十八条“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,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”中第八项“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”。即企业可在提取“住户公积金”许可的范围内(目前为12%)全部列支。

     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》第49条规定,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、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、基本医疗保险费、基本失业保险费,可以扣除。虽然各地缴纳“四金”缴纳比例不一,但是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比例。具体缴费比例《参照国家或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》。通常情况下,在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范围如下:个人缴纳,养老保险金=工资×8%、医疗保险金工资×2%、失业保险金=工资×1%、住房公积金=工资×12%;企业缴纳:养老保险金=工资×20%、医疗保险金=(工资×6%、失业保险金=工资×2%、住房公积金=工资×12%.如果一名职工月工资为3000元,个人需要缴纳“四金”为:3000×(8%+2%+1%+12%)=690元,企业需要缴纳“四金”为:3000×(20%+6%+2+12%)=1200元。由于“四金”单位缴纳时可以税前扣除,所以不需要纳税调整。由于“四金”缴纳后绝大部分归个人所有,因此单位、个人缴纳的比例越多,个人得到的实惠就越多。

      二、个人所得税如果把“四金”这四项法律允许扣除项目综合计算,实际上个人所得税税前总扣除额会大大超过每月1600元,初步统计超过2000元,这就需要纳税人能够做好筹划,用好“四金”。

       2006年6月2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文《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、基本医疗保险费、失业保险费、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200610号)规定,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、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,免征个人所得税;个人按照国家或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、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,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。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%的幅度内,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,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。如果一名职工2005年度月工资平均为3000元,其基本养老保险费、基本医疗保险费、失业保险费月可扣除数额是3000×(8%+2%+1%)=330(元),这样这名职工2006年各月工资、薪金得个人所得税的法定税前扣除额是1600+330+360=2290元,超过标准扣除额690元。这名职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,按照710元计税缴纳个人所得税46元。每月工资中的个税扣除额度的提高,意味着应纳税额度的减少。

      同时,对于企事业单位上缴“四金”部分,个人实际领(支)取原提存的“四金”时,免征个人所得税,这样可以按照规定尽可能多的使用而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

      对“四金”免征个人所得税将是国家长期执行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。对未提取纳税“四金”的单位,需要尽快落到实处;已提取“四金”的单位,可以尽可能地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提足提够。这样,既减少了税款缴纳,又让员工得到更多实惠,减轻单位许多负担,可谓“一举多得”。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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